关于开展2020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7文章来源:教师工作部浏览:77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开展2020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

截止到20191231日前补充到我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得与其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教师。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其中港澳台居民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认定条件

(一)师德表现

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且上一年度师德考核结果为合格。

(二)学历

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1.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及考核并取得《教育理论合格证书》或持有《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

3.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免)。因疫情影响,对于尚未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的申请人,采用承诺制的方式先行办理认定手续,以20201231日为最后期限,如到期仍未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则教师资格证书作废。

4.通过学校年度教学考核且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四)教学经历

申请人应在近3年,教学情况截止2020731日,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不得少于30学时,并经教学考核合格。

三、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10129:00-102316: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完成网上申请。

填报信息说明详见《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网上申报及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附件1),具体操作说明见《中国教师资格网用户使用说明》(附件2)。

(二)报送纸质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封面(附件3

2.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复印件(①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以及外省成人高校学历证书,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②通过系统核验的不需提交复印件)。

3.高校教师《教育理论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2020年参加岗前培训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由学校通过高师培训中心网上信息审核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通过系统核验的不需提交)或免测普通话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原件(承诺部分需申请人签字

6.近期正面免冠1白底彩色冲洗照片1张(与网传电子照片一致并在照片背后注明学院和姓名)。

7.20192020年内的体检表复印件;

请各学院相关工作负责人于1023日(周17点前将以上纸质材料送至教师发展中心(行政中心301室)。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师请扫描二维码(附件4)进入微信群。

联系人及电话:张老师 83955565

附件:

1.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网上申报及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

2.中国教师资格网用户使用说明;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封面

4.2020年教师资格认定微信群二维码。


教师发展中心 2020106